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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常州优路学消防设施操作员好的学校
发布时间:2023-08-04        浏览次数:194        返回列表

常州消防设施操作员辅导班,针对想要通过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的学员开设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课程,为学员提供多种班型,不同的班级有不同的课程内容及教学服务,满足学员全方位的学习需要,面授+网课的形式,学习更加灵活便捷,学员享受充分的自主性。已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开设了近300家直营分校,1000余名行业优选专业课程研发人员及老师,是一家专注于建工、消安、医卫、教师、财经领域辅导培训的综合性教育服务机构。

员工消防培训意义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操作技能怎么提升?

1、招收适合的人员。这是根本。身体适合、责任心强、反应快、细心等等。2、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不,特别是应知应会知识)3、日常管理。包括巡视、教育等,帮助纠正不良习惯和动作,让警钟长鸣。

教育、培训、取证。有的放矢,向当地质监局咨询,自行组织定期考核。

消防工程师第一年审核通过,第二年换省份需要重新审核么

一、消防工程师第一年报安徽省考试没通过,第二年报浙江省需要重新审核么

二、您好,根据一级消防工程师近三年报考情况,部分地区为了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大部分地区考生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所在或就近省份地区进行考试报名,证书考取之后全国通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名条件中对学历、专业、毕业年限的要求全国统一,但是审核要求可能会因地域不同而稍有变动,具体要根据考试当地人事考试网上公示的审核资料准备。

三、第三年可以考,但是成绩没了,然后你是以新考生第三年报考的。成绩两年为滚动周期。

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怎么考 报名条件是什么

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在消防鉴定站报名,按要求填写各项报名信息,包括报考级别、报考专业、报考条件、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等。成功报名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且考生满足对应学时后才可以参加考试。 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怎么考 1.符合条件的考生需要去机构报名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并参加培训,消防设施操作员不接受考生个人报名。 2.经过机构培训完成要求的指定消防设施操作员课程;经过专业鉴定,鉴定包括理论知识综合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两项内容,上机答题。 3.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题目从题库中随机提取,按标准答案评分。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4、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 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报名条件是什么 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文化程度:要求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及以上。具有较好的观察、分析、判断、表达和计算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色觉、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四肢健全,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凯唤碰科目 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考试分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科目,均是百分制、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为主,纸质版考试共200道题,每题0.5分,其中单选题100道,多 选题40道,判断题60道链早。60分及格。 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实操考试在消防鉴定站进行,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初中级考核时间不少于30分钟, 高级以上不少于40分钟。 如果盯谈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等内容,可以在下面提交相关信息,将有专业老师为您提供消防设施操作员报名时间、考试时间等更多有用信息!

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内容及题型分值

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考试内容包括了理论性知识的考核、实操性内容的考核。其中实操性内容包括了消防禅启晌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控制、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维护、消防安全管理和培训。 中级消防设施操作书文镇治岩屋医外汽于员的考试内容 一、理论性知识。 二、消防操型今益孙久句作人员实操考试。 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控制、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维护、消防安全管理和培训四个方面。 1、消防安全检查迫鲜争教节包括定期消防检查和专诉选维屋项消防检查。检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2、消胡笔极定境据较领了稳防控制室的控制包括系统设置和检查、火灾和故障报警处理以及消防控菜制室的守卫。 3、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维护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固定式灭火系统的使用维护、防零断排烟系统的使用维护、消防供配电设施的使用维护等。 4、消防安全管理和培训包括消防管理和培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消防安全和自救意识。 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题型分值 一、理论探望既罪星刑田才画知识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以机考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房周浓缩镇坐买品教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电脑试卷。试卷单项选择题100题,每题0.5分,计50分;判断题60题,每题0.5分,计30分;多项选择题40题,每题0.5分,计20分。共计200道题。 二、技能操作考核 技能波脱远算怎毫操作考核采用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功能旁薯测试等方式,考核时间初级、中级不少于30分钟;机七环坐艺比高级不少于40分钟。 技能操作考核具体时间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理春黄顶陈掉视临诉奏信根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预或王。 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考试难度 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中级考试难度不高,整体考试通过率较高。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分为贺锋理论知识考试、凯季响久老评课烈端技能考核。消防设施操作员通过率一般是90%以上,不算难考,考生只要是参加培训或者以前从事过相关工作的基本上都能掌握的,都可以考核过关的。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绝那围液的和相关知识要求。理督任守源夫过迫货立深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答题卡答题。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

灭火毯使用问题

一、请教一下各位,灭火毯如果在意外火灾使用过一次灭火,是否可以洗涤干净晾干后再次使用?

二、你说的安全设施指的是哪方面:如果是消防,那么加油站有8KG、35KG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消防锹;如果是保护人身的安全设施,有绝缘手套、绝缘靴、安全帽、安全带、应急灯、防爆设施等;如果是防护设备的安全设施,最常见的是加油岛啊,防止车辆撞坏加油机,还有“M”型护栏、锥形桩、减速带等等。还有不明白的,可以接着问。

三、灭火毯/灭火沙 的正确使用方法是 覆盖在燃烧源上 (灭火毯 错误使用方法 抽打)灭火毯 可以帮助人员通过较热辐射区或极短的高热辐射区(较长的高热辐射区严禁通过 会“外焦里嫩”的)手持灭火器 干粉/二氧化碳/泡沫 正确使用方法是 喷向燃烧源 持续3秒以上水枪灭火的 正确使用方法是 先断开火源附近的电闸 再向火源周围喷洒逐步缩小范围 真的到用水枪时 火势基本上已经失控了 我们老百姓已经无法有效的灭火和保证自身安全了

谁知道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做些什么?高分求教!!!!

一、谁知道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做些什么?需要哪些台帐?望资深人士和网友回答和探讨!

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时间:2008/0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三、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第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 (二)航运管理机构 1、负责水路运输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2、负责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3、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运政管理机构 1、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建立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安全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保障运输安全。 8、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9、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对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10、维护汽车站秩序,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1、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2、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项人员考核(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4、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6、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门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奖励等方面的经费,并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部门应配备专用、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实行安全例会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客运驾驶员每周一次例会、货运驾驶员每月一次例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议定事项和到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政领导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以专家检查和评价为主,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节进行专项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部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当时不能整改的,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检查人员应通知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其原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检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给予停业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其内容包括:上级检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安全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资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体监控(管理)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安全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得低于95%,确保培训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学习内容、人员签到册、考试试卷及考核成绩等。 第五章 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七条 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六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及有关部门救援。 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上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4小时内上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6小时内上报省交通厅。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调查清楚后,书面补报事故的详细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现场,调查事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2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对车辆、船舶的具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全区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本规定引用的法律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2)严禁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超车、违章停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超载、酒后驾驶、逆向行驶及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章行为。 3)严禁无《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驾驶员培训。严禁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非客动车辆营运载客。 4)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变型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对事故多发地段,公路管理部门要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线,健全公路路口信号灯或让行标志。 6)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疲劳驾驶,严禁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参加营运,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输。 7)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的监管,对严重违反交通法的司机和车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并通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停止或取消其营运从业资格。 8)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严格遵守。开展交通安全“四进”活动,即:交通安全进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加强和提高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2)严禁船舶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严禁短途无证客船运输、非客船载客运输。严禁船舶带病运行。严禁船舶恶劣天气营运和冒险航行。 3)取缔无船舶证书、无船名、无港藉标识的船舶。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 4)渡口设置单位必须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规定办理《渡口设置许可证》、《渡口登记证书》、《渡口检验证书》和《渡工(船员)证书》方可从事渡运。严禁无证渡运。 乡镇船舶必须遵守《江西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乡、镇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整治水域通航环境,严禁占用航道捕捞、养殖、采砂、淘金等行为。 6)取缔非法滩涂造船,及时打击新出现的非法滩涂造船场点。 7)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检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 检查内容: (1)有关船舶证书是否齐全、合格有效、船证相符。 (2)船舶是否超载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线上渡运。 (4)船员证书是否合格有效、人证相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规定。 (5)船舶经营资质,是否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6)是否超载运输。 (7)加强对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以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技能。散装液货船人员应通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方准上岗作用。 3.22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3.2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具体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旅游景区。 3.22.2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3.22.3 建立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由企业领导组织采用座谈分析、项目对照的方式对企业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3.22.5 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3.22.6 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3.22.7 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 3.22.8 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确保景区安全。 景区环境必须清洁、干净,及时清除旅游垃圾,保护景区不被人为污染

消防设施操作员工作证明怎么开 报考需要哪些材料

消来自防设施操作员工作证明需要在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具,若报考人员为相关顷樱专业应届毕业生,无需提交此证明。 消防设施操作员工作证明怎么开 消防设施操作员工作证明可在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易妒些源策举老南色独定站开具,报考人员如果为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不需要提交此证明。 开工作证明的流程:首先在网上下载工作年限示例表各省人事考试总网将提审么供,然后个人亲自填写相关信息,填写此表格有卫样两点建议,单位符合条件,在从事何种专业工作,担任何种专业技术职务栏目中直接填写消防相关岗位,如消防工程、消防设施维修、消防工程技术人员等,签字盖章。 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统一在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名,一般在网上报名就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登录指定官网并报名。 消防设施操作员报考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彩照;个人近期悉迹彩色标准证件照电子版(jpg或pn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420像素,文件大于或等于30Kb;不可通过纸质照片扫描、翻拍等液续张简院围活列格步唱形式获取; (二)学历证明材料:证明高中(或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或户口本清晰彩照;毕业证丢失的,雀陆丛应提供学信网查询信息或原就读学量掌队复好否清差病作校开具的学籍、毕业结审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证明材料: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承诺书,打印签字后扫描上传;在职人类员孙笔着战敌延员需提供现工作单位地律末宽充开具的在职人员工作证明。

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报考时间

消防设施操作够景养粉外香又核王类员证报考时间是7月份。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需携带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最高学历证书原件(高中及同等学历以上)及复印件1份和(丢失学历证书的扫描户口本带着学历的那页或毕业学校开证明)若答故食拿注济聚质,大专以上的需要提供学信网查询截图。3、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蓝底照片6张,同版电子照片(jpg或pn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420像素,文件大于或等于30Kb;不可通过纸质照片扫描、翻拍等形式获取)文件改名为名字+身份证号码发邮箱。4、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工作证明1份(工作满1年)。5、个人承诺书1份。6、鉴定费发票申请表1份。以上所有资料均留乱念一交日离秋海培济好电子版后期考试系统需要上异夫永标传。消防设施操作员简介:消防设施操作员是指主要从事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等工作的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工作内容包括值守消防控制室,操作、维修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检测火灾自坏卷动报警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地建(构)筑物消防机科艺德得坏冷员职业调整为消防设施操作员,是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运行、操作和维修、保养、检测等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包括值守消防控制室;操作、维修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检测火量灾自动报警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广军米整宗汉刘岁存抗施。

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一年考几次 考试内容是什么

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一年可以考四次,分别在每年3、6、9、12月份考试,是分省开展的,报名时间一般在考前一个月,具体时间可咨询当地的相关机构。斗前 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内容 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考火乱前客集奏商晚映别试科目: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一)理论知识考试: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答题卡答题。共200道题,每题0.5分。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100道、多载体编企房甲括项选择题40道、迅总护养情刑矿粉第判断题60道。考试时间100分钟。 (二)技能操作考核: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功能测试等方式,考核时间初级、中级不少于30分钟;高级不少于40分钟。 技能操作考核具体时间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有什么用 中级煤令生觉生作包是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是表明劳动者具消防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该合结完植界原倒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是上岗必备证书。特别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还明确规定有些建筑必须配备中级消防员岗位。 具有消防证书的人员严清映货女经庆艺,可以从事的行业有消防安全检查(包括定期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消防控制室监控余激(包括设备状态记录酸周小来施与检查和处置火灾与故障报警);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包括空毁清使用与维护灭火器材、使用与维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与维护固定灭火系统、使用与维护士细危史系老息孙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维护应右示妒光卷派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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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在云南培训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书怎么现在还没发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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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培训那个机构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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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消防自动监控系统就要要配置消防设施操作员吗

是的,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所有设置了消防自动监控系统的建筑都应配置岩源核专职或兼职孙每草诗种环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裂袭,负来自责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操作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这样可以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粗掘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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